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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认同的逆反效应,“态度”能改变“行为”吗?|谈判者的取舍第九篇
这是桔梗在“谈判思维”的第554篇推文。
全文共2466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1引言
哈佛大学的校长,托马斯-丁曼,是一个崇尚关爱、敢于付出的人。
他希望哈佛的每一届学生都能把“关爱奉献”的精神传承下去。
于是,丁曼校长做了一个大胆的尝试;
他鼓励新入学哈佛的所有新生,自发在师生面前宣誓,
自我走进哈佛之日始,我承诺坚守本校之校训,行关爱奉献之校风,让校园处处温暖,秉承善良正义价值。
丁曼校长懂一点心理学,他知道行为心理学里,“向公众表态”会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
于是,丁曼校长还要求学生们在宣誓后,在誓言书上签字;
这还没算完,签字之后的誓言书还会被装裱起来,悬挂在学生宿舍的大厅里,以兹鼓励。
这个做法遭到了哈佛内部很多老师褒贬不一的评价。
提出最大反对意见的,是前任哈佛校长、计算机科学系教授,哈利-路易斯,他反驳道,
我认为鼓励学生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是对的,但“号召”学生当众宣誓的做法太不明智了,甚至会适得其反。
崇尚关爱、奉献,这是人类最美好的品德和价值观;
这也是我们整个系列花费浓墨重彩去诠释的“给予者”的内涵;
无论是丁曼校长,还是路易斯校长,他们希望哈佛大学的学生将来能够成为社会的一个“给予者”,这是值得肯定和敬佩的;
但他们两个却在如何影响学生们的做法上有很大分歧。
你觉得谁说的对?
2态度和行为
我们依然在“谈判者的取舍”这个系列推文中,它的思维方式启发自哈佛大学的“哈佛谈判工程”。
谈判似乎可以看成是一种取舍。
你打算从面前的这块饼中拿到多少份额?
这或许算一种取舍吧。
只关注“索取”的谈判风格,不妨称它为“索取者”;
更愿意“给予”的谈判风格,不妨称它为“给予者”。
我鼓励你成为谈判中的“给予者”,同时我也希望你能在谈判中遇到“给予者”。
甚至于,我们想问,该如何影响那些“索取者”渐渐成为“给予者”呢?
正如文首故事中两个带着美好愿望的校长,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够做一个“给予者”;
可两个人在如何影响学生的做法上,却意见不同。
简单来说,丁曼校长希望通过改变学生的“态度”(宣誓),从而影响学生的“行为”(因为我宣誓了,我必须言行一致)。
然而,路易斯校长则认为这么做反而有害,他觉得“态度”无法改变“行为”,相反,潜移默化的“行为”才能改变“态度”。
你赞同谁?
在给你答案之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心理学实验。
3道德满足实验
2009年,美国西北大学的心理学家,索尼娅·萨赫德瓦教授,做了一个心理学实验。
(实验细节参考:“SinningSaintsandSaintlySinners:TheParadoxofMoralSelf-Regulation,”PsychologicalScience20(2009):523–528)
实验的受试者被随机分配一组词语,这些词语有的是中性的,有的是正面积极的;
比如,
中性的词语类似于,钥匙、房子、书等,不妨称之为“中性组”;
正面积极的词语类似于,关爱、大方、善良、奉献等,不妨称之为“积极组”;
然后,索尼娅教授会要求实验者用所分配到的那组词语,结合自己的经历,写一篇短文,描述自己的生平或某个经历。
显然,那些分配到正面积极词语的受试者,会在短文中,用“关爱、奉献”把自己描述为一个“给予者”;
而分配到中性词语的受试者,在短文中,则不会给自己认定某些特殊身份,他们也很中性。
在完成短文之后,索尼娅教授会询问受试者,是否愿意给一家慈善机构做出捐助,捐助金额随意。
实验对所有受试者的捐助金额做了统计,结果很有趣;
“积极组”受试者所捐助的金额,要比“中性组”受试者减少约2.5倍!
也就是说,那些在短文中把自己描述成具有“关爱、奉献”特质的“给予者”们,在行为上反而比一般人“给予”的少得多。
索尼娅教授用“道德满足”的原理来解释这个结果;
当“积极组”的人通过短文建立了自己的“道德身份”,并公开宣布(告知实验人员),他们心中就会出现一个声音,
我是一个“给予者”。
当他们考虑捐助金额时,他们心中的声音是,
我已经是一个“给予者”了,那么这次我并不需要捐太多来证明它。
换句话说,当人们已经把自己的“道德身份”公之于众,他们就会有这样的潜意识,
我已经得到“道德身份”的满足,也就不再需要继续做什么来赢得这个“道德身份”。
从而,一个把“给予者”身份公之于众的“给予者”,反而更倾向于在之后的行为中,更少地“给予”。
让我们用索尼娅教授的实验结果来判断文首故事中,丁曼校长的做法;
当学生公开宣誓、并签字确定了自己的“给予者”身份,他们很可能会在日后的校园生活中更少地做出“关爱和奉献”;
因此,路易斯校长的评判是对的;
丁曼校长很快就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取消了这个“宣誓签字”的活动。
因为,“态度”并不能改变“行为”,反而是潜移默化的“行为”会渐渐地改变“态度”;
丁曼校长取而代之的做法是,
鼓励学生们以实际的行动为榜样,逐渐感染更多的人加入“给予”的行列。
4应用
让我们回到谈判的话题里来,如果说,“公之于众”的“给予者”身份反而会让人的“给予”行为出现反作用,我们该如何在谈判行为中做出调整?
举个例子,
当我们用哈佛的“原则性谈判”思维时,我们会鼓励谈判者(包括谈判对方)考虑双方的利益,互利双赢。
为此,我们经常会这样来影响对方,
基于互利的原则,让我们站在相互的立场考虑对方的利益,您想想,如果我们都能做一个谈判中的“给予者”,我们的综合收益不是会更大吗?
让我们假设对方被你的说辞所打动,他们真的认为自己应该成为或已经成为一个“给予者”;
这相当于,他的“道德身份”公之于众。
你会发现接下来会出现一个让你郁闷的问题,那就是实际上对方做出的“给予”可能并不明显、甚至更少。
这恰恰是因为对方“道德身份满足”的结果。
别忘了,我们应该反过来应用今天的思维方式,用潜移默化的“行为”来逐渐改变“态度”。
不妨这样调整谈判的思路;
在各种利益选项中,率先做出无交换条件的“给予”,用这样的行为来“感染”对方;
嗯,我知道你很需要我们把账期缩短一点,我知道你们很在乎这个,我答应你我一定会争取到这个条款的落实,这和今天要谈的条件无关,你放心。
这样的做法和之前非常不同,你并没有“明确”要求对方做出相应的“给予”,对方也无需认同自己必须成为一个“给予者”的身份;
这反而会影响他以后的行为,更容易倾向于“给予”。
5小结
谈判者的取舍,通常是反常识的;
当我们还没有做出“给予”的时候,又怎能认定我们是一个“给予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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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谈判思维”!
“谈判者的取舍第九篇”待续
---桔梗(839239@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