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李某安全驾驶小汽车,行车到甬莞高速公路惠州市到东莞虎门道路时,冲入公路的工程施工地区,轧死两位职工。2021年9月,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判刑判缓。
李某,1994年4月4日出世,户口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2020年11月16日4时10分上下,李某安全驾驶一辆小汽车,沿G1523甬莞高速公路,由惠州市往东莞虎门(西行)方位在左数第一条车道内行车。
行到K1459(原K371)道路时,李某发觉同车道正前方停靠在有亮着警报灯的警告工作车,便往右边变动车道避让;驶来第一辆警告车子李某马上往左打方位驶出原车道,车子冲进已经开展安全防护的工程施工地区,车前撞击施工队伍谭某、廖某及其由林某安全驾驶的轻形拦板大货车尾端,导致谭某、廖某二人现场身亡,两辆车差异层度毁坏。
李某马上下车时并且用其手机上拨通110报警。交管部门评定,李某负安全事故关键义务,施工企业负主要义务。
案发前李某安全驾驶的车子购买保险的我国中国平安保险企业赔付受害人谭某的亲属38000零元,受害人廖某的亲属30000零元,达到民事调解书;施工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众盛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受害人谭某、廖某亲属的财产损失,达到赔偿协议。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法院案件审理觉得,李某违背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政策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驶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身亡,负安全事故的首要义务,其手段已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交通事故造成 二人身亡,归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别的非常极端剧情,法定刑力度为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充分考虑被告李某具备投案自首、赔付、原谅等缓解剧情,还充分考虑此案施工企业在这次安全事故中公路施工时应用灯光效果不符国家标准的汽车作警告,且沒有依照《公路保养安全施工技术规范》所规范的间距设定安全性警示标识和安全性防护措施,负安全事故的主次义务的要素,依规对其可用判缓。
前不久,法院被判李某刑期二年,判缓三年。
南京刑事律师